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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7     阅读次数:202     作者:adminG215

一、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G215马鬃山口岸至马鬃山镇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和公路局《甘肃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甘公发〔2014〕50号)等有关规定强化质量管理,确保马鬃山公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争创精品工程。

第二条  本项目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所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达到合格。

第三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监部门全过程监督、业主全面管控、监理现场控制,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本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各参建单位须建立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开工前,施工单位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登记表》台帐,一式四份。施工期间在施工单位保存,并负责督促各有关人员按程序签字盖章。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合同号处盖章,驻地监理办在表中指定位置盖章。项目办、驻地监理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归档。实行双合同制度,并建立质量责任卡片制度,将质量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严格树立全员抓质量的理念。

第五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参建单位应无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并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本项目推行工程“首件认可制”制度。

工程“首件认可制”按照项目办下发的《马鬃山公路建设项目“首件认可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立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

项目办对外公布工程质量和事故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人。举报单位或个人也可直接向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违规分包等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后,按照相关制度逐级上报,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必须留取影像资料,并将现场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本项目工程所需各类材料实行报批、报备制度。所有材料的质量鉴定和标准试验必须由项目办认可的具有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备项目办后才能使用。对未经项目办认可的试验室出具的材料质量鉴定或标准试验结果,一律不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所有材料的检验执行《监理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外购材料必须出具出厂合格证和质检证明。

第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经检查进场材料不合格的,除监理工程师责令返工或清除出场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按合同规定处罚,因此而造成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返工或维修及检测检验费用,由于监管不严造成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当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质量问题上意见发生分歧时,应由项目办调查、协调处理。

第二章 质量控制及施工技术要求

第一条  质量控制目标

1.G215马鬃山口岸至马鬃山镇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等级合格,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合格。

2.预防质量通病,如高填方路基沉陷,高边坡失稳,填挖交界错台,软基处治不彻底,沥青混凝土路面早期损坏,水泥混凝土路面断板开裂,桥头涵顶跳车,斜坡弯桥的梁板平移等。

3.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处理好质量问题,不留质量隐患。

第二条  质量控制要求

1.路基工程:

(1)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 2006)控制路基的松铺厚度、填料粒径、最佳含水量、压实度及平整度等。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每层的松铺厚度,并要求路基填筑时每侧超宽达到30 cm以上。路床交验时各项指标检测合格率达100%,路基外观线形顺适,坡面平顺稳固,不得亏坡。

(2)拱形护坡、实体护坡,不得直接在路基坡面上砌筑后再填土,必须从刷坡后的坡面上下挖,将砌体嵌入路基坡面。不同护坡型式之间应衔接顺适,表面平整。

(3)本项目部分路段为沿河路段,特别注意路基冲刷防护的施工。护坡在浆砌前坡面及基底应严格夯实整平,砌筑自下而上,砌块交错嵌紧,砂浆饱满密实。护坡基坑开挖后,若为土质必须严格夯实,基底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填料必须采用砂砾土或级配碎石,分层填筑至原地面或改河设计标高。若基底为岩石,则嵌入新鲜泥岩面50cm,若基底距岩石有一定距离,可视实际情况延伸基础至岩石,岩石部分的基坑采用C15混凝土以回填封闭。护坡及改移河道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若实际地形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务必保证水流通畅,但护坡或护岸基础埋深不得小于冲刷或冻土深度。护坡施工应注意护坡起、终点与其他构造物的衔接,保证护坡的稳定及线性顺畅。由于沿河路段路基冲刷防护的基础埋置较深,施工前应做好排水或改移河道及其他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浸水护坡宜在枯水季节施工,基坑不能全段开挖以免发生坍塌,应采用跳槽开挖的方法。水下挖基前应做好围堰和基坑支挡工程,并监测基坑的稳定,基坑坡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务必确保施工安全。

(4)当护岸或驳岸范围内设有涵洞时,必须对流向河边的水渠水或排水沟水做好疏导工作,在护岸及驳岸上设置开口或流水孔,并做消力池,以保证水流的通畅及护岸或驳岸的稳定。

2.桥梁工程:

(1)原材料:桥梁工程结构物所用钢筋、水泥、碎石等原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设计要求,高度重视配合比设计和现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桥梁、涵洞等结构用砼必须采用强制式拌和站集中拌和,各种材料称量准确,严禁采用体积法计量。砼长距离运输必须采用专用运输车。具体要求见《集中拌和及预制管理办法》。

(2)基础工程:加大对桩基施工质量的控制力度,严禁人工挖孔,确保施工安全。钻孔灌注桩施工应有完善的施工记录。并特别注意控制泥浆性能的检验,防止塌孔,泥浆的具体性能指标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C/T F50-2011)。钻孔在终孔及清孔后,应进行孔位和孔深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放钢筋笼。钢筋笼制作必须采用钢筋滚焊机进行机械加工。钢筋笼下放到位后要对其顶端定位,防止浇筑混凝土时钢筋笼偏移、上浮,下放过程要留存影像资料。桩身混凝土浇筑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严格控制浇筑混凝土的坍落度,对桩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桩基工程严禁存在断桩或桩基承载力不足等质量隐患,检测合格率必须达100%;明挖扩大基础及地基工程要求基础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尤其注意斜坡上明挖基础的嵌岩深度及防风化和防雨水冲刷能力,不留质量隐患。为保证桥梁桩基质量,项目办将统一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桩基检测工作。

(3)墩柱、桥台:混凝土浇筑必须使用定型钢模,且满足连续浇筑要求,若使用大模板,大模板每节高度不得小于2.5m。对于其它异型构件或外露面较小的结构物,在保证其模板刚度的前提下,可用建筑钢模或木材拼制模板,但必须内衬胶合板或PVC板。严格控制混凝土施工接缝、模板缝、错台宽度、大面平整度、表面蜂窝麻面面积及其深度,要求错台不大于3mm,大面平整度不得大于5mm,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3%,深度不得大于5mm。

墩柱混凝土灌注完成,模板拆除后采用蓄水能力强的养生布外加塑料棚膜包裹,墩台顶设置水箱滴灌方式养生,达到既保湿又防止污染的目的。

对于浆砌片(块)石圬工,同一沉降缝段内镶面时要求严格按“工”字型砌筑,石料规格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控制缝宽和大面平整度。

(4)上部工程:梁板预制时,钢筋下料、加工、定位、绑扎、焊接严格按照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要求定位稳固、尺寸精确,钢筋的保护层垫块必须使用梅花型高强度砂浆垫块,绑扎牢固可靠。在钢筋绑扎过程中,还必须根据设计精确固定波纹管和锚垫板位置。

模板使用前或每片梁拆模后应指派专人认真打磨模板并涂刷专用脱模剂。箱梁、空心板预制时内模必须采用压杆,或用地锚固定内模,防止内模上浮。

梁板入模混凝土的浇筑严格按“阶梯”浇筑施工工法施工,保证混凝土的整体性。

在拆完模后利用管道接喷淋水管,采用加压水对梁体进行养生,顶板使用土工布覆盖保湿,宜按回弹强度确定养生时间。预制梁(板)冬季养生采用覆盖阻燃篷布用锅炉蒸汽进行养生。

高度重视预应力张拉工艺。预应力梁钢绞线穿束采用整体束编穿束法,严禁单根穿束。预应力张拉必须采用智能张拉设备,对张拉力与伸长量进行双控制,一般采用两段对称张拉。

预制箱梁、空心板吊装前应详细检查梁体内是否有积水,梁板吊装措施必须稳妥可靠,就位准确,尤其注意弯坡斜桥上的支座安装、梁板就位及防震挡块施工,防止梁板平移损坏。

桥面水泥混凝土铺装层施工时,要求严格控制顶面标高和钢筋网的布置,且混凝土浇筑时不得留有浮浆层,以免损坏沥青铺装层。桥面防撞护栏及栏杆扶手混凝土基座必须使用定型钢模,达到内实外美,线形顺适,轮廓分明,定位准确,满足桥面宽度要求,桥梁防护钢管底座预埋件必须安装位置准确,外观顺适。

3.涵洞与排水工程:

(1)预制板的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方可吊运。

(2)盖板块件堆放和运输时,盖板端部必须采用两点搁置,不能上、下倒置,堆放支点或吊运吊点位置距板端不得超过0.4m.

(3)为使预制板与现浇混凝土紧密结合,板顶面必须拉毛,并清洗干净。

(4)各工序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台背填土应分层夯实,每层松铺厚度控制在15cm以内,压实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5)对涵台较高,不易达到碾压效果的涵台台背填土,可在该范围内填筑碎石或砂性材料,并注意两边对称进行施工。

(6)排水工程要达到排水畅通、无积水。路基排水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与桥梁、涵洞、防护工程等的紧密衔接,保证路基安全稳定、水流畅通。对于急流槽、截水沟、吊沟、渗沟、排水沟等,可以根据实际地形调整位置,并且与当地农田水利工程紧密结合,以保证路基的稳定性,避免农田失灌和冲毁,但平面线型必须顺适美观。对于堑顶截水沟,应沿等高线布置,而不应受一般征地界限的限制。排水设施施工时要特别注意排水,以达到防冲、防渗和有利于水土保持,排水设施要早接远送,并应处理好进出水口。

(7)为保证施工质量,全线排水工程所用砂浆或混凝土禁止采用人工拌和,至少应采用小型强制式搅拌机拌和。排水工程按照设计和地形变化5m设置沉降缝或伸缩缝。

4.防护工程:

(1)路肩墙、路堤墙、护脚墙、内挡墙等必须按路基中线和设计控制准确,严格按浆砌工程施工标准施工,做到砂浆饱满、无通缝、线型顺适、表面平整,严禁表面用砂浆找平。全部浆砌工程勾凹缝。

(2)各类防护工程的顶面线形顺适美观,要求顶面线型平行于路面,遇到地形变化处时一般以45度斜角过渡。

(3)为保证防护工程施工质量,全线防护工程的砂浆、混凝土必须用机械拌和,严格控制配合比(严禁采用体积法掺配),并随拌随用,严禁直接在砌体面上或路面上人工拌和。

(4)挡土墙、护坡施工时应分段砌筑,一般情况下,按设计要求每10m设伸缩缝一道,对于地形或地质有变化的地方,还应设置变形缝,其形式与伸缩缝相同。基坑开挖后,应检测地基承载力,若地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调整基础深度或采用换填措施(换水泥稳定砂砾)来加固地基。挡土墙回填必须与砌筑同步,并要求待砌体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进行墙背回填;墙背回填必须配备小型压实机具,确保压实到位;严格控制墙背回填材料,严格控制压实厚度,其碾压机具和填料性质应进行压实试验,以确定填料分层厚度和碾压遍数;对土质路基挡墙,条件许可时可采用先超宽填筑,再进行挡墙施工的方法。

(5)浆砌工程沉降缝或伸缩缝所有的角子石都采用规格的料石做角石。

5.路面工程:

⑴各结构层厚度、宽度、平整度、压实度、强度、弯沉值等检测指标合格率达100%。

⑵路面的表面平整度指标σ值确保在2.0mm以内。

⑶路面底基层、基层所用的水泥必须选用终凝时间较长的缓凝水泥,禁止使用快凝水泥、早强水泥以及受潮变质的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MPa;水泥细度、安定性等应符合规范要求;水泥初凝时间3h以上,终凝时间不小于6h。如采用散装水泥,在水泥进场入罐时,必须由厂家提供其出炉天数,刚出炉的水泥,要停放7d,且安定性合格后才能使用。因气候原因水泥终凝时间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应掺加缓凝剂,外掺剂的物理性能及化学成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应规定。水泥的掺量应根据强度决定,设计掺量仅为参考值。

⑷沥青混合料用碎石粘附性指标必须达到4级以上(石料具体性能指标参照《路面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⑸天然砂砾和碎石等地方性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路面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⑹热拌沥青混合料用砂采用与碎石同类型的石料加工成的机制砂,严禁用水洗砂代替机制砂。

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严格按照甘交建〔2011〕58号文《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6.交通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波形梁护栏、标志、标线)要求材质优良,镀锌厚度及喷塑满足设计要求,充分满足防护、诱导行车视线的功能要求。波形梁护栏安装牢固、线形顺适;标志美观、醒目、反光效果好;标线涂设规范、顺适、反光效果好。

第三章 质量保证措施

第一条 业主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1.G215马鬃山口岸至马鬃山镇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项目管理,为质量管理提供根本保证。

2.强化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

3.积极配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好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认真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的技术交底。

4.按照有关规定向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行使政府监督的职能。

5.严格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尽量保证变更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以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6.业主制定廉政监督体制并设立相应廉政机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7.监督、检查承包人、监理部门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咨询机构的质量保证措施

1.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马鬃山公路地勘资料、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施工图的技术交底工作。

2.在马鬃山项目公路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出相关专业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为业主提供“热情、及时、优质、有效”的服务。

3.设计代表应经常深入工地,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现场工程需要,设计单位、地勘部门、咨询机构应及时派遣有关技术专家配合、协助项目办做好重大技术方案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条 监理单位质量保证措施

1.监理单位必须制订监理计划,提出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程序,并报业主核备。

2.监理单位必须组织编写监理细则,落实质量管理措施。

3.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的实施。

4.切实落实现场巡视和旁站监理制度,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的施工行为。

5.对进场材料的质量严格把关,做好验证试验及质量抽检工作。按要求完成监理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及时申办临时资质,切实做好原材料抽检工作。

6.初审设计变更方案,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参加工程交工验收、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项目质量自检体系,定岗定员。为加强承包人质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独立性,质检人员的工作报酬应与其项目经理部的经济效益脱钩、与监理工程师对其工作的考核情况挂钩。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不得随意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事需临时离开工地现场,必须向驻地高监和项目办请假,经项目办、高监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在请假期间须委托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全权负责工地具体事务。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常驻工地,同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按合同进场后,未经项目办批准不得更换或撤离,否则将按合同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5.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规范,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无责任心、玩忽职守、不服从监理指令的施工及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将无条件地将其清退出场。

6.严格按施工程序施工,必须坚持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进行施工的原则。

7.施工单位对其采购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经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后,方可应用于本工程。

8.已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体系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本项目纳入质量认证的年度考核之中,严格进行内审和外审。

第五条 上级部门的质量监督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交通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交通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其开展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质监部门提出的意见。施工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必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项目办及质监部门备案。

3.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理工地试验室及中心试验室必须向交通质监部门申办临时资质及备案,并主动接受其监督与业务指导。

4.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及早邀请交通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5.各参建单位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

1.加强中心试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试验规范、规程,中心试验室除承担验证试验、部分抽检试验外,还必须起到监督、指导监理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作用。

2.加强监理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审查、认证工作,规范施工和监理过程的试验检测行为。

3.各级试验人员必须经过试验检测培训,并持证上岗。

4.各级试验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第七条  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

1.日常巡查及监理旁站制度

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及监理旁站制度,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执行情况;项目办现场巡查工程质量的总体控制情况,检查施工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并对重要结构物的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2.不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办不定期组织工地检查,包括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合同管理等方面,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研究、解决措施。通过不定期检查,加强全线工程管理工作的协调性、统一性。同时,项目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积极配合上级质监部门进行质量检查,从而保障上级质监部门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3.定期检查制度

项目办原则上每月对全线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根据检查情况奖优罚劣。

4.督办制度

项目办、监理单位均要落实专人对各次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确保整改及时、彻底,不留隐患。

5.奖惩措施

每月、年度大检查都进行综合评比,颁发流动红旗和奖金。并将检查评比的结果向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总部及全线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通报,对质量控制良好的承包人予以表彰。对于质量控制不佳的施工单位,要根据合同和情节严重程度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费用,或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建议列入“黑名单”,直至解除合同、清除出场、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

6.落实责任和社会监督措施

为落实质量责任,项目法人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质量责任书;项目办内部落实质量责任制,签订质量责任卡片,同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同时签订质量责任卡片,责任落实到人。

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实行登记与跟踪处理办法。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签发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书面回复监理部以便复查和备案。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合同段起点、重要结构物施工场地、拌和站(场)等地点设立质量监督公告牌,明确项目名称、合同段号、起止桩号、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姓名、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等。公告牌按照《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二级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统一格式,由各施工单位自行制作,费用自理。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责任追究与处罚

1.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或过失,导致工程在规定时限内(路基工程:从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截止日内;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与处理、责任追究与处罚

当工程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出现了技术规范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致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了使用能力,都属于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可按如下程序处理:

(1)当事故已经发生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控制事故继续扩大。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搜集事故现场有关资料等。

(2)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电话上报驻地监理办和项目办,并于12小时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报监理办,抄报项目办。重大质量事故还应上报上级主管单位。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费用损失及拟采取的处理方案。

(3)对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分析、测试、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承包人恢复该项工程的施工;对于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办应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抄报上级主管单位,指令承包人执行。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已批准的处理方案,并将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报项目办、监理单位。

(4)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5)若承包人对质量事故的起因与责任提出异议,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判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若有必要,还可邀请上级主管领导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在分清事故责任后,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并将此情况抄送或抄报各方。

(6)各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判定有较大争议,可报请仲裁机关进行裁决;或者提出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

a.交通部颁发的交公路发[1999]90号文的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b.建设部颁发的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殪岭项目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条款及内容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以相关法律、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不断修订完善中,各相关单位如有好的建议可函告项目办工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