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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时间:2017/06/07     阅读次数:149     作者:adminG215

1.总  则

1.1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预案。

1.2 预案为G213线赛尔龙(甘青界)至碌曲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处理项目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1.3 预案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项目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1、 重、特大火灾事故。

2、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 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 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5、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6、 重、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7、 重、特大污染安全事故。

8、 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当重、特大事故发生时,有上级领导或地区领导亲临现场时,应当听从上级领导或地区领导的统一指挥。

1.5  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6 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应对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7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

1、重、特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2、虽不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必要启动或部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

2.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2.1 项目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以下简称指挥部 ), 负责统一协调指挥项目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按分工奔赴事故现场。执行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 在项目办会议室。总指挥由项目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项目办副主任和项目办安全管理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项目办各科室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高级驻地、各 项目经理、各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组成。 ( 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也作为指挥部成员参加 )。

2.2 指挥部下设救援救治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

2.3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终止执行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实施执行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统一协调执行办各从业单位组织救援。

4、统一调配救援的人员、物资。

5、必要时,申请合作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6、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急救中心、火警、防洪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    火警电话:                         119;

2)    报警服务台:                       110;

3)    急救中心:                         120;

4)    交警事故处理电话:                 122;

7、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救援救治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8、参与事故调查。

9、负责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救援救治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长由项目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及项目办综合科人员、驻地办作为事故救援组成员。

主要职责:

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情况,制订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3.统一指挥现场救援救治工作,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4.迅速组建立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与当地医疗部门取得联系;

5.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善后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长由项目办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及项目办安全管理科人员、总监办、驻地办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3.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后勤保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长为项目办安全科长, 副组长由项目部经理担任, 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办工程技术科人员、驻地办人员组成参加。

主要职责:

1、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

2、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3、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4、筹集调集应急救援救治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

5、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 由指挥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依法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依法对重、特大事故进行处理。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单位、部门的应急处理预案, 并根据各类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况和实际救援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2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3 项目办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准备;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3.4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4.报告与现场保护

4.1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1、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迅速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10或119或120或112报警。

3、应迅速、准确、如实向项目办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性质、经过。

4、项目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分析事故类别、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应急处理

5.1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有效的抢救措施, 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严防事故扩大蔓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5.2 应急预案启动后,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各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要求, 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5.3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 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全力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6.法律责任

    61 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规定进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