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及监理单位人员、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投标书承诺人员到位率,兑现合同承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各项合同责任落实,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省、部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规定及《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作为参建单位的代表经法人正式任命授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监理办、中心试验室的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经投标授权或法人书面申请并经陇南公路管理局审批认可,以合法身份实名在岗,履行职责。
第四条 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应符合投标书承诺和招标文件要求,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
第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更换必须正式办理人员变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原有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替换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履行相应职权。
第六条 累计更换人员达到50%以上,业主将视为严重违约,予以黄牌警告、或没收其履约担保并予以清除出场。
第七条 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质检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二节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或按招标文件要求),应委派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设计负责人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并按照标文件要求,委派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进场。
第九条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施工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总监办和项目办正式上报所有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附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书彩色复印件和类似经验、经历及证明材料,除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设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需经项目办审批后方可合法履行其职权。
第十条 进场的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书原件,项目办有权随时对上述人员及证件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若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不能按投标承诺的时间、数量、资质、资格进场,项目办将上报甘肃省陇南公路管理局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质检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1天以内,应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办工程科批准;离开施工现场1天以上、3天以内,应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报项目办副主任批准,报备工程科;离开施工现场三天以上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办主任批准,报备工程科,并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0天,且每相邻两月请假不得超过15天。项目办将不定期对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在岗情况抽查。
施工单位其他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请假由总监办批准。所有请假必须采用书面请假条,并加盖单位公章。为简化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如开会、学习、生病等,回来后持有效证明材料补请假手续。请假人返回后应及时通知原审批部门销假,否则,按缺勤处理。所有请假人在请假期间指定专人代替和授权其工作,不得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总工、设计负责人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者,每不足一天违约处罚5000元/人;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者,每不足一天违约处罚2000元/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不到位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地或无故超假不及时返回者,每人每天违约处罚10000元,累计离岗5天以上,除罚款外,正式通知其法人单位,并依据相关合同条款予以清退、黄牌警告、取消中标资格、撤消合同等严肃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在岗情况由总监理工程师建立考勤表,并每月随监理月报同时上报项目办。施工单位其他人员的考勤由监理部进行,监理部的考勤由项目办进行。项目办将不定期就总监对施工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认真考勤,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经查实后,将对总监办给予5000至20000元的违约处罚。
所有缺勤处罚在《缺勤处罚单》中记录(见附表)。
第十七条 投标承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数量到位率不足50%(含50%),或已严重影响到正常施工,业主单位将视为严重违约,予以黄牌警告、或没收其履约担保并予以清除出场。项目办将上述违约行为上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节 监理单位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或按招标文件要求),应委派投标书承诺的正、副总监理工程及专业监理工程进场。
第十九条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办正式上报所有实到场监理人员,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附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书彩色复印件和类似经验、经历及证明材料。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持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书原件,项目办随时对上述人员及证件进行验证。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进场后,项目办组织对人员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的考核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做清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监理人员不能按承诺时间、数量、资质、资格进场,项目办将上报业主单位(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常驻现场。
第二十三条 因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请假三天以内由安监科批准,请假3天以上报项目办主任批准,报安监科备案;并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0天,且每相邻两月请假不得超过15天。遇见检查及主要工程的主要施工环节不予请假。项目办将不定期对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情况抽查。
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一周,则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派同样资历的备用人员来顶替。
其他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请假由安监科批准。所有请假必须采用书面请假条,并加盖单位公章。为简化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如开会、学习、生病等,回来后持有效证明材料补请假手续。请假人返回后应及时通知原审批部门销假,否则,按缺勤处理。所有请假人在请假期间指定专人代替和授权其工作,不得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者,每不足一天违约处罚5000元/人;其他监理人员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5天者,每不足一天违约处罚2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地或无故超假不及时返回者,每人每天违约处罚10000元。累计离岗5天以上,除罚款外,正式通知其法人,并依据相关合同条款予以清退、黄牌警告、取消中标资格、撤销合同等严肃处罚。
监理部应如实将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在每月末随监理月报一同提交给项目办,项目办将按照实际核实的在岗监理人数进行监理费用的计量支付。
所有缺勤处罚在《缺勤处罚单》中记录(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数量到位率不足50%(含50%),或严重影响到正常施工,业主单位将视为严重违约,予以黄牌警告,或没收其履约担保并予以清除出场。项目办将上述违约行为上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节 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因故必须更换,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法人正式向业主单位(招标人)提出人员变更(包括投标书备选人)申请,并抄送向项目办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 人员变更申请文件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条件、内容和格式附身份证、资格证等证书彩色复印件和类似经验、经历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替换人员资质条件不得低于资审和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前原有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替换人员不得非法履行相应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招标人)负责施工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设计负责人,以及各监理标段正、副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办负责施工标段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设计负责人的变更审核和申报,以及项目经理部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变更审批。监理标段正、副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审核和申报,以及其他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审批。
第三十三条 进场时(前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设计负责人,正、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罚违约金50万元(备选人除外)。原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设计负责人,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备选人)在1年内不允许参加陇南公路局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进场时(前3各月内)更换项目部其他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专业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罚违约金3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罚违约金10万元。人员变更的调换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办认定委派的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或正、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履行其职责,施工、监理单位法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撤回原委派人员,向业主单位(招标人)提出变更申请,并委派经审查合格的替换人。项目经理、总工、设计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每更换1人处罚违约金30万元(包括换为投标书备选人),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罚违约金30万元(包括换为投标书备选人),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罚违约金2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罚违约金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未经项目办及业主单位(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总工、设计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或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原有人员不到位或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按上述合法人员不到位论处,每人每天处罚违约金1万元。随意更换其他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天处罚违约金5千元。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署后,项目经理、总工、设计负责人及质检负责人,不能按投标书或批准的更换人员实名到场,长驻工地,两个月内30天以上,每1人一次性处罚违约金50至100万元,并处以暂停标段施工、暂停支付、黄牌警告。正、副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投标书或批准的更换人员实名到场,长驻工地,两个月内30天以上,每1人一次性处罚违约金20至50万元,并处以暂停批准、暂停支付、黄牌警告。
第三十八条 特殊情况确需要换人员,如因调离、升迁、疾病、死亡等,更换人员罚款可减半,但不免除,并应在7天内提出人员变更申请(附调离、升迁、疾病、死亡正式证明文件),并派更换人员到场。超过7天,按合法人员不到位,缺一人每人每天处罚违约金1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处罚违约金5千元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第三十九条 处罚交违约金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算起,各类罚款的缴纳从被处罚单位信誉保障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以现金的方式缴纳,由业主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科或项目办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考勤由项目办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在人员变更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一经查证核实,予以加倍处罚。
第五节 机械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进场设备不符合投标时业主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由项目办责令限期纠正;施工单位进场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时业主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由项目办及总监办责令限期纠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前,必须保证投标书附表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表中所列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以施工图设计预算书为准)的两倍台班/每天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