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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7     阅读次数:187     作者:adminG215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道212线水泉至罐子沟公路殪虎桥至岭峰段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殪岭公路)建设总工期一般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投标书所列明的建设工期控制,若遇特殊情况,建设总工期确需调整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项目办要对工程的阶段性进度在每月的调度会上做出安排,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比照,并及时进行修改调整,从而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必须经驻地监理办严格审批后,施工单位方可遵照执行。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计划需报项目办备查。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总体施工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计划,并报驻地监理办审定,经审批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每月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一次计划安排,每旬做一次具体安排,同时对前一月(旬)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当进度有延误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施工单位的月(旬)进度计划及进度补救措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五条  项目办和监理单位将定期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进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必须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机械、人员情况普查一次,对于管理措施不力或施工力量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或加强,并报告项目办核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指令,调整施工力量,限期赶上延误的进度。

第六条  为确保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施工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经报项目办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单位自行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按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当工程施工存在重大问题,影响施工进度,并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提醒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办法,同时报告项目办。

第八条  如果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对本合同或其部分工程工期要求延期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延期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延长的工期或其他意见报项目办核定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重大延期变更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如果工程总体或其中的部分工程进度过慢,而施工单位又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限期赶上工程计划进度。如实际施工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计划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使修正后的工程进度计划能够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并报项目办备查。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仍不能加快进度,使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确认后书面报告项目办。项目办将另行指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原施工单位对此应积极配合,对因此而造成的工程合同价款的扣减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十  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项目办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及本管理办法的《工程建设奖罚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章  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第一条  工程进度控制总目标

殪岭公路确保在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完工,恢复重建项目确保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

第二条  分阶段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殪岭公路路基、所有桥梁涵洞计划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计划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恢复重建项目大草滩、漳县火车站段路基、桥涵、路面、交安工程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梅川、茶埠段路基、桥涵工程计划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路面、交安工程计划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办根据各合同段的具体情况,将总体进度目标细化为阶段进度目标和年度控制目标,施工单位必须按项目办要求完成阶段、年度目标任务,在合同总工期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第一条  加强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的规定人员和机械设备组织进场。进场后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未经项目办批准,不得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将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条  加强协调力度,创造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

外部施工环境直接影响工程进度。项目办将与施工单位、地方有关部门紧密联系,加大协调力度,尽量减少因征地拆迁不力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管,项目办将与承包人、资金开户银行签定工程建设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以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条  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由项目办制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合同进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并报项目办备查。

1.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内容

(1)编制总进度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2)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4)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

(5)编制总进度计划;

(6)确定重点、难点控制工程并制定单项工程计划;

(7)投资计划分年度安排:根据总进度计划,安排各年度的投资计划,以便预测各年度投资规模,筹集建设资金。

2.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计划内容

(1)编制年度目标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2)本年计划投资额;

(3)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年末形象进度,包括重点、难点工程的形象进度。

(4)计划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上报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

3.施工单位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内容

为便于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动态跟踪和控制,突出进度控制的重点和难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网络进度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各合同段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2)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的进场计划;

(3)进度控制措施,包括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与合同措施;

(4)资金使用计划。

4.施工单位年度目标计划内容

(1)工程施工年度目标任务及形象进度;

(2)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3)施工队伍和主要设备的数量及调配顺序;

(4)在总进度计划下对各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说明等;

(5)需要项目办、监理部门等协调解决的问题。

5.施工单位季度、月份及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内容

(1)本月(季)计划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顺序安排;

(2)完成本月(季)及各分项工程的数量和投资额;

(3)完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队伍和主要设备的配置。

第五条  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落实

按照合同文件,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落实,由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项目办监督执行。在进度目标计划的执行过程中,针对进度计划的多变性和不均衡性,必须采取系统的进度控制措施,并形成健全的进度报告制度,通过有效的监测手段来发现问题,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1.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办均设有专人负责工程计划统计工作,建立对口工作关系,保证信息的采集真实、统计分析准确、传递及时。

2.月、年报统计报表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在月、年末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报表中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分析问题必须清晰、透彻,解决措施切实、可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汇总后报项目办备查。

报送时间:

年度、月进度计划的报送,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以正式的文件上报,年度进度计划报送时间为项目总体开工前,跨年工程为前一年12月底前;月进度计划报送时间为每月20号至25号。以上年度、月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项目办备查。

统计报表的报送可实现网络化管理,以保证资料报送工作及时、便捷。

报送内容:

(1)编制说明;

(2)目前总的累计完成情况和分项工程累计完成情况,分别占年度总计划的百分比;

(3)上一个月计划的完成情况,占月计划的百分比,如上一个月进度计划未完成,在本月计划中应及时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进行详细说明,在月进度计划中还应包含:I.本月计划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顺序安排;II.完成本月及各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及投资额;III.完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队伍及人力和主要设备的配额;IV.在年度计划内对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4)本月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对施工进度计划应实施动态控制,跟踪检查,建立可行的进度控制网络图,不断地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保证项目按计划目标实现。

年度进度计划中应包含以下内容:I.本年计划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II.施工队伍和主要施工设备的数量及调配顺序;III.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IV.在总体进度计划内对各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3.不定期巡查制度:为全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办将进行不定期巡查,核实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监理人员等)的到位情况、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运行状况、计划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等。

4.定期检查制度:每月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综合大检查,包括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合同管理等。通过检查发现并解决问题,以保证质量、进度协调统一。

5.督办制度:项目办、监理办均要落实专人,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六条  奖惩制度

月度、年度大检查都进行综合评比,将检查评比的结果向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总部及全线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通报,对于表现出色的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对于表现差,进度严重滞后的施工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中的《工程建设奖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殪岭项目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条款及内容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以相关法律、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不断修订完善中,各相关单位如有好的建议可函告项目办工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