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简称《国防交通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习近平主席指出:“实现强军目标,必须同心协力做好军民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既要发挥国家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市场作用,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发展格局。”军民融合发展是新时期富国强军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军地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实现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综合效益最大化,对国防交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防交通法》规定,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依法贯彻国防要求。
《国防交通法》的颁布施行,有效支撑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深化军民融合、提高战略投送能力的迫切需要。既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又充分体现新的时代要求;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彰显军事交通运输和交通战备系统的热切期盼。为增强公民的国防交通观念,法律作出细致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交通观念”